从这种方式我们可以推断原始的内疚亦即文明的开端最初产生的必要性4。
以下工作尽管不可能特别重要,但却不会多余,即解释下面几个词的含义,如“超自我”、“良心”、“内疚感”、“对惩罚的需要”和“悔恨”,因为这些词我们也许常常用得不太准确并且交替使用。它们都与同一种事态有关,但是却说明事态的不同方面。超自我是我们已经指明的一个力量,良心
1〔参看《抑制、症状和焦虑》,标准版,第20卷,第132页。——情感被描述为“无意识的”是不合适的(参看《自我与本我》,标准版,第19卷,第23—31页。〕2〔“unbeuen”(不适):这个词出现在本书德文版题目中。〕3在《幻想的未来》(1927年c)中。 4〔《图腾与禁忌》(1912—1913)标准版,第13卷,第153—155页。〕
是我们归于这个力量的诸功能中的一个功能。这一功能包括监视自我的行为和意图以及对之加以评判,并施行潜意识压抑力。因为,内疚感即超自我的严厉性与良心的严厉性是相同的。它是自我对于这样被监视的感觉以及对自我的反抗和超自我的要求之间的紧张状况的估价。对谴责性力量的恐惧(从根本上讲是对整个关系的恐惧)和对惩罚的需要,是自我这一方面的本能表现,它在xìng_nuè_dài狂的超自我的影响之下变成了性受虐狂。它可以说是自我中有助于内部破坏的一部分本能,用来构成对于超自我的性a性质的依附。直到超自我的存在可以被表明时,我们才应当谈论良心。
至于说内疚感,我们必须说它是先于超自我而存在的,因此也就先于良心而存在。当时它是对外部权威的恐惧的直接表现,是对自我和外部权威之间的紧张状态的承认。它是对外部权威的爱的需要和本能满足的yù_wàng——对这种yù_wàng的抑制产生了进攻倾向——之间斗争的直接产物。内疚感的这两个层次——一个来自对外部权威的恐惧,一个来自对内部权威的恐惧——的重叠在若干方面妨碍了我们对良心的认识。悔恨是表示内疚感基础上的自我反应的一个总的概念。它以几乎未变的形式包含了焦虑的感觉材料,这一材料在内疚感背后发挥作用;它本身是一种惩罚,而且能够包括对惩罚的需要。所以悔恨也可能比良心产生得更早。
在我们的探讨中再次回顾一下令我们困惑的矛盾是没有什么害处的。例如一方面,内疚感是已被放弃的进攻行为的结果,但是另一方面——恰恰是在内疚感历史的开端即杀父时期——它是已经被实施了的进攻行为的结果(见上文第15—116页)。
但是我们找到了解决这一困难的方法。
因为内部权威超自我的建立,使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
在这之前,内疚感相当于悔恨(我们可以顺便说一下,“悔恨”这一名称应当保留给真正实施了进攻行为后产生的反应)。
在这之后,由于超自我的无所不知,进攻的企图和进攻的行为之间的区别失去了意义。从此以后,内疚感不仅可以由确实做了暴力行为所产生(如众所周知的),而且可以仅仅由一种暴力行为的意图所产生(如精神分析所发现的)。
但是产生于矛盾心理的冲突,即两种主要本能间的冲突,却不考虑心理状况中的这种变化,而是留下了同样的后果(见第117—119页)。在这里,我们想要找出解决内疚感在何种不同关系中才可以被意识到这一问题的方法。我们可能会认为来自对于某种邪恶行为的悔恨的内疚感应当总是有意识的,而来自对某种邪恶冲动的感觉的内疚感却可能是无意识的。但是答案并不那么简单。强迫观念性神经病强有力地反驳了这一答案。
第二个矛盾关系到我们所谓的超自我的进攻能力。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一能力只是继续施行外部权威的惩罚能力。并使它活跃在心灵中(见第103—104页);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恰恰相反,它是由一个人自身尚未使用的进攻能力所组成,这一进攻能力现在用来反对施加抑制的外部权威(12—页)。
第一种观点似乎更适用于内疚感的历史,第二种观点则更适用于内疚感的理论。进一步的思考则可以说是非常完善地解决了这一表面看来是不可调和的矛盾;两种观点都不可缺少的因素和共同的因素是在每一种情况下,我们讨论的都是已经被移向内部的进攻性。再者,临床的观察实际上允许我们把归之于超自我的进攻性来源区分为两个;在特定情况下,两者之一发挥更强的作用,但是作为一个普遍规律,它们却是共同发挥作用的。
我认为在这里,出于认真的考虑,我可以提出一个早些时候我曾建议暂时接受的观点1。
在最近的分析学著作中,表现出对这样一种观点的偏好,即任何一种挫折,本能满足的任何受阻,都导致或可能导致内疚感的增强2。
如果我们认为这一观点只能就应用于进攻本能,那么我认为我们的理论就会变得十分简明易懂,并且我们也不会找到与这一假想相矛盾的东西。根据能动的(dyna)和效益的理由,我们将怎样理解未实现的性a要求被内疚感的增强所取代这一现象呢?看来也许要采用迂回的方法——即假如我们设想性a满足的受阻会引起对干涉这一满足的那个人的某种进攻性,并且这种进攻性本身接着受到了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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